宁波工程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文件
宁工综治〔2015〕6号
宁波工程学院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各类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宁波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举办的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师生在校外举办的大型群体性活动参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审批备案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群体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类型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所、场地,面向师生或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庆典活动、体育比赛、各种专题报告会、各种社会性考试、人才招聘会等群体性活动,以及学校师生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的群体性活动属于大型活动:
(一)由学校、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的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活动;
(二)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活动;
(三)集体外出人员在30人以上的活动;
(四)外来机动车进校在30辆以上的活动;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严格管理的群体性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校内有关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党委/院长办公室和保卫处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校内有关部门按照学校确定的工作职责,对大型活动有关安全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并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主要责任,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六条 学校将严格管理大型活动和集体外出活动相关事宜,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各团学社组织校内大型活动或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到保卫处备案,审批流程如下:
(一)各二级单位(含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在校内举办的由本学院或部门师生员工参与的大型活动,主(承)办人员应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宁波工程学院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党委宣传部审核盖章、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批后,提前3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备案。
(二)校内举办或承办的涉及多个部门或校外单位参与的大型活动、全校性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应提前联系相关部门,由校内接洽单位向学校分管或联系的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主(承)办单位应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宁波工程学院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提前3至7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备案。
(三)学校大型活动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原则上由承办者在举办活动的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前向学校保卫处申报,由学校保卫处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本次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
(二)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三)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如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立即报告保卫处。
第八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批:
(一)违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存在危害校园安全稳定隐患的;
(二)宣传迷信邪说或渲染暴力,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三)带有地区或民族歧视色彩、恶意诋毁破坏校园师生感情的;
(四)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严重妨碍校园交通、治安秩序的;
(五)承办单位无法维护活动安全秩序的。
第九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令其停止活动:
(一)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二)参加活动人员超过核准人数的;
(三)现场秩序混乱,对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的;
(五)由于客观不可抗力或发生重大事件,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变更或者撤回活动审批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
第五章 安全守则
第十条 学生安全制度
(一)外出活动
1、外出活动、旅游的地点,原则上在离学校较近的地区,并于当天规定的熄灯时间前返校。
2、严禁组织有安全隐患的活动;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与社会旅游经营部门联合,组织学生外出旅游。
3、学生集体活动须严格执行社会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服从治安管理人员的管理,确保学生外出安全。
4、外出用车必须使用学校车辆或有运营资格的车辆,不得使用无运营资格或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严禁租用无牌无证车辆。
5、外出活动前备好药品和急救物品,若有紧急情况进行有效的抢救措施,团队中如有患病者,须经医生批准并提供证明后方可参加。
6、学生外出活动,要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遵守各项纪律和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和不安全的活动。
7、活动过程中必须保证联络畅通,外出团队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需备案,遇到情况应与相关部门及时联系。回校后,须及时向保卫处通报外出安全情况。
(二)校内大型活动
1、承办单位和参与人员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2、严禁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3、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4、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十一条 保卫处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督促主(承)办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四)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五)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六)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七)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对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学校领导汇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对大型活动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未经备案而组织大型活动或集体外出活动,对有关责任人将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宁波工程学院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