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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政保工作实施办法
2013-03-27 08: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预防危及国家安全行为的发生,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是维护校园政治稳定的职能主体,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各司其职,维护政治稳定。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学校政治稳定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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