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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 治安保卫工作实施办法
2013-03-26 15:4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保卫条例》及相关法规,维护我校的正常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和师生员工财产人身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由保卫职能机构组织实施,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配

合,接受管理与指导。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

 

第四条  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学校政治稳定

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

    第六条   落实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调解处理学校内部的治安纠纷。

第八条 强化对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管理。

第九条 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

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侦查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十条    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对扰乱校园

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 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

 

第十二条   应制订下列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1   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2   防火安全制度;

3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5   校园秩序治安管理制度;

6   外来人口管理制度;

7   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8   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

9   票证、档案、资料、文件等保密和管理制度;

10  计算机房、实验室、贵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1  教学、实验、社会实践、学生外出活动安全制度;

12  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四章 治安保卫工作的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部署、领导全校综治工作。综治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确定一名校领导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设专职保卫机构和校卫队,并配置必要装备和提供经费保障,具体实施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和校园秩序的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治保部、纠察队、义务消防队、政保信息员等群众组织,实行群防群治。

第十七条    治安保卫工作实行一般管理和重点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安全。

第十八条    完善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定期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保卫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条    对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对表现突出的集体与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治安保卫制度的人和事,视情节与后果进行党纪政纪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分管领导的职责:

1    负责领导指挥学校突发事件等工作;

2    负责审核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计划、目标;

3    通过学校治安组织对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长职责

1   负责制订年度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督促、检查各项治安保卫工作措施的落实;

3   协调处理突发事件,重大的治安保卫事件;

4   督促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5   组织对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分管负责人职责:

1    贯彻执行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治安保卫措施;

2    制订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以及设施、设备、教学、实验、社会实践、学生外出活动安全等的管理规定,并督促执行;

3    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校纪校规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自我防范意识,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4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5    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卫职能机构职责:

1    贯彻执行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方针和计划,检查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规章的落实;

2    维护校内交通安全和校园环境治安秩序,管理门卫;

3    开展治安安全检查,组织师生员工的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

4    加强政保信息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

5    进行消防和技术防范管理;

6    协调处理校内治安纠纷,对扰乱治安秩序的人和事进行处理,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案件侦破;

7    协助户籍管理部门,管理教职工、学生的集体户口、身份证。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等。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办、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

 

 

 

 

宁波工程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

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应遵循维护权益、严格管理、规范秩序、保障安全原则。

第三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由学校保卫职能机构负责,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配

合与协助,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应服从管理,遵守规定。

 

第二章     门 卫 管 理

 

      第四条   学校主要出入口设置门卫,门卫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人员出入校门的要求:教职员工、学生进入校内凭工作证、校徽、学生证;在校务工的外来人员或培训学员凭《临时出入证》、《学员证》;来客、来访人员经门卫查验身份进行登记后放行;外单位进校集体活动,应凭审批手续进入。

      第六条   机动车出入大门应减速缓行,非机动车应下车推行,校内车辆、教职工车辆凭校区车辆《通行证》通行,外来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一切车辆出入门卫应接受门卫检查或登记后通行。

      第七条   物资设备离校应凭《物资出门证》或所在单位书面证明放行,任何物资、物品离校,门卫均应进行登记检查。

      第八条   校区各大门开放时间由门卫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在各出入口告示,各大门原则上在22时至次日630分禁止人员货物出入。

 

第三章     交 通 管 理

 

第九条   进入校区车辆应减速行驶,遵守校区交通规定,服从校卫队管理,确保安全。

     第十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车,机动车临时停车区限停2小时以内,在非停车区停放车辆,予以阻止或暂扣。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交通指示、警告标志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区,规范校区车辆通行和停放。

第十二条   客货机动运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区,施工工地、后勤服务车辆通行应与职能部门协商后,在规定时间、指定线路通行,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如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救治受伤人员。事故处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巡 逻 管 理

第十四条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各校区设置治安巡逻员,实行昼夜巡逻,巡逻任务由校卫队或学生治安协管员承担,保卫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执行巡逻任务的人员应忠于职守,在规定时间、指定区域内执行任务,不得脱岗、误岗,具体职责保卫处确定。

第十六条   夜间巡逻应二人一组,配置通讯工具和个人防护器械。

第十七条   巡逻人员对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有权阻止纠正,发现偷盗、火灾或其它灾害事故应及时处置与报告,对可疑人员或翻墙入校者应予查问。

 

第五章                         治 安 管 理

第十八条   不得在校园内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区内酗酒闹事、赌博耍钱、侮辱女性、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

第二十条   校园内禁止非法传销,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区营业、兜售物品、收购废品。

第二十一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程序申报,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未获批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与组织不得在校区内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坚决取缔邪教组织,敌对势力的非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暂住证》、《临时出入证》,遵守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教工、外来人员或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养宠物。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乱张贴,一切公告、信息、通告、宣传图、海报等必须按规定审批后在指定位置张贴。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管理规定》,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院办、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

 

 

 

 

 

 

 

 

 

 

 

 

 

 

 

 

 

宁波工程学院政保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预防危及国家安全行为的发生,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是维护校园政治稳定的职能主体,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各司其职,维护政治稳定。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学校政治稳定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追究。

 

第二章        政保工作的任务

 

第五条   对师生员工进行国家安全、宪法和法律法规教育,防范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加强对学报、校报、校电台、新浪潮网等宣传工具的监控,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

第七条   严防邪教组织、敌对势力对学校的渗透与侵害,确保师生队伍政治纯洁。

第八条   坚决禁止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对信教学生要及时掌握与帮助。

第九条   密切关注国内外重大事件、敏感时期师生的思想动态,正确及时收集各类信息。

第十条    正确处理集会、游行、罢课等重大事件,维护社会及学校的稳定。

第十一条   对出国访问、考察、进修人员进行考查把关。做好外籍教工、留学生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及时向国家机关通报校内发生的政治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查破校内政治案件。

 

 

第三章        政保工作的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新闻宣传审查制度,具体由学校宣传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校、分院二级政保信息员队伍,由保卫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健全国家安全保密管理、校园政治稳定等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及时收集师生对国内外重大事件、政治敏感时期,重大政治、经济改革举措的反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对出国访问、考察、进修人员进行涉外纪律教育,加强外籍教工、留学生的管理,预防危害国家安全事件和涉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    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行为进行阻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和事进行处置。

第四章   政保工作的职责

 

第二十条    校宣传部门职责:

1、                对师生员工进行国家安全和宪法教育;

2、                对学校的舆论宣传阵地进行管理监控;

3、                及时正确收集师生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的反应。

第二十一条   保卫职能机构的职责:

1  正确贯彻《国家安全法》,对师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完善学校各项政治保卫工作措施;

2  管理学校、各学院政保信息员队伍,督促指导信息员履行职责;

3  及时正确收集师生对重大国内外事件的思想反映,迅速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  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对校内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和事,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政保信息的职责:

1  应增强责任,严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制度;

2  及时收集师生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的思想反映;

3  积极完成学校及保卫职能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职责:

1  严守工作纪律,遵守国家及学校的安全保密规定,防止泄密、窃密事件发生;

2  增强政治意识,自觉抵制邪教组织、敌对势力、非法宗教的侵害;

3  师生有维护国家安全,抵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协助国家机关调查的义务。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与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

 

 

 

 

 

宁波工程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和师生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级行政主官是当然的本级防火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学校保卫职能机构组织实施,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管理与指导。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学校建立消防工作委员会,由院领导、各部门、各基层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

(2)组织制订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部署消防安全检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对消防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研究落实消防隐患整改方案;

(5)组织制定灭火预案,火灾事故时组织有效扑救。

第六条  学校消防工作职能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消防法规,实施学校的消防管理和业务指导;

(2)具体实施校消防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决策、工作意见、整改方案;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师生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

(4)负责全校的消防器材采购和维护保养,保障正常运行;

(5)对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培训,组织灭火演练,火灾事故情况下协助扑救,进行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第七条   学校与各基层教育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其职责是:

(1)真学习消防法规,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2)开展消防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人、事进行劝阻;

(3)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解决或向职能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4)定期维护消防器材,保障正常使用;

(5)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协助扑救。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八条   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要害部位为禁烟火区域,上述区域动用明火应申报,由保卫处审核后方可动用。

第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实行定点使用,专库储存,并进行严

格控制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的电器设备统一由专业电工进行安装、维护、调换;不准违反用电管理规定非法用电,严禁擅自乱拉乱接。

     第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应须消防部门防火审批与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应确保建筑物的安全间距,防火分隔符合要求,消防车道安全通道畅通,进行内部装饰应经保卫处防火审核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应保障各建筑物防雷设施完好,房屋管理部门应对防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四条  电工、焊工、危险品保管员、锅炉工等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第四章              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十五条   学校消防器材必须确保质量,严禁使用无证、伪劣产品。全校的消防设施器材采购须由保卫处认定审核方可实行。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项目的消防器材由基建项目列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消防器材由该单位列支,其他消防维护使用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七条   全校的消防设备器材由保卫处负责检查,后勤、基建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项专用,严格移作他用,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影响使用。

     第十九条   保卫处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损坏的要及时调换、维修,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转,器材完好,以备急用。

 

第五章              消防检查与宣传

 

     第二十条   消防检查。学校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职能部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工作日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消防检查应重视质量与效果,各类消防检查应做好记录,检查发现的隐患应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师生的防火安全意识,消防宣传由宣传部门、各基层教育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119’消防日、新生入校、进入冬季等时期应有重点的开展防火安全、消防常识、火场逃生知识等宣传教育。

 

第六章              奖与惩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学校给予表扬与奖励:

(1)模范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成绩显著的集体与个人;

(2)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3)及时发现火情并进行有效扑救的;

(4)其他对消防安全有重大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

失、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2)擅自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的;

(3)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

(4)拖延火灾隐患整改的;

(5)谎报火警的;

(6)因失职引起火灾事故,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

 

 

 

 

 

 

 

 

 

 

宁波工程学院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贯彻落实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根据《宁波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来人口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人口是指:

(一)、在校务工的临时人员;

(二)、在校经商、办厂的临时人员;

(三)、在校施工的建筑人员;

(四)、各部门、各单位聘用教学、科研教辅等人员;

第三条、 宁波工程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为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协调机构。校保卫处是外来人口治安管理职能部门。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承包负责人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第四条、保卫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校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实施方案;

(二)、检查督促外来人口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负责实施对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

(三)、审核、办理《临时出入证》和《外来人口暂住证》等有关手续、建立外来人口名册档案;

(四)、检查、考评用人单位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对有违法乱纪、违反校纪校规的外来人口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用人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劳动安全、防火、防盗、等各项具体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口住宿地点管理;

(二)、对本单位临时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

(三)、督促外来人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办理好三证(务工证、暂住证、出入证);并进行资格审查,严把进人关;建立临时人员的基本情况的档案;

(四)、负责调查处理本单位外来人口治安纠纷,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有责任及时制止,并向校保卫处报告;

(五)、用工单位与外来人口应签订治安协议;

(六)、完成学校和保卫部门交予的其它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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